足协裁判评议第15期:8个案例中5个存在判罚失误
7月28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小组召开了本赛季第15次裁判评议会议,内容涉及8起来自中超、中甲及中乙联赛的判例。这些判例主要是俱乐部对于裁判判罚的不满与申诉,而评议小组最终确认其中有5起存在明显的判罚错误。本次会议采用视频会议形式进行,邀请了中足联的代表、足协纪检工作组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旁听,评议过程结合了集体讨论和个人发表意见的方式,得出了以下结论:
判例一:在中超联赛第20轮中,云南玉昆与深圳新鹏城的比赛第37分钟,云南玉昆队进了一球,裁判判断该进球有效。VAR介入后,裁判依然确认进球。深圳新鹏城俱乐部对此提出异议,认为进球球员处于越位并干扰了守门员的判断。最终评议小组一致认为,云南玉昆的9号球员在进球时确实处于越位,并且对深圳守门员造成了干扰,裁判的决定应判为进球无效。
判例二:同场比赛中,云南玉昆34号球员在第73分钟铲倒深圳新鹏城19号球员,裁判判其犯规并出示黄牌,但深圳新鹏城认为该动作应判红牌。评议小组认为虽然34号的铲抢动作危险,但其与对方球员的接触并不构成严重犯规,维持黄牌的判罚是合理的。
判例三:在中甲联赛第16轮,石家庄功夫队的31号球员在第18分钟进球,裁判却认为其越位犯规,进球被判无效。石家庄俱乐部提出申诉,认为其队员并未处于越位。评议结果是裁判的判罚存在错误,因为在球员接球时无人越位,裁判鸣哨同样影响判定。
判例四:在同场比赛的第45+4分钟,石家庄功夫31号再次进球,裁判却因争顶头球时的接触判罚该进球无效。评议小组表示双方争顶的接触属于正常比赛行为,并未构成犯规,因此裁判的判罚错误。
判例五:在另一场中甲联赛中,延边龙鼎可喜安队的10号在第23分钟进球,裁判判该进球有效。梅州客家犀旺队申诉称10号在进球前对其5号犯规。经过评议,双方在争抢中都未构成犯规,所以进球被判有效。
判例六:在中乙联赛中,大连可为与大连英博B队的比赛中,英博队的45号在罚球区内倒地,裁判判其手球犯规。大连英博俱乐部认为应判罚点球。评议认为裁判的错判在于未识别出大连可为的草率犯规,判罚点球是应该的。
判例七:同场比赛中,裁判在第90+5分钟判上海赛更达21号守门员手球,但俱乐部认为这是破坏进球机会的红牌行为。评议小组认为无法确认守门员是否在罚球区外,且即便确有手球,守门员的行为并未构成破坏明显进球机会,因此裁判的决定没有问题。
判例八:在另外一场中乙联赛中,厦门飞鹭与杭州临平吴越的比赛需进一步讨论并没有详细结果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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